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销售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2)
贷:营业外收入(销售额÷(1+4%)×4%÷2)
贷:固定资产清理(销售额÷(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失效)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当然,以上规定已经失效。目前(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经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账务处理时,分录仍为以上所列分录,但计算时,将4%改为3%,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1%)